第七章  门窗及木作工程

1.7.1  定额说明

1.本章木材是以自然干燥条件下的含水率为准编制的。如需人工干燥时,其费用另计。

2.本章定额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偏制的,不论实际采用何种操作方法,均套用本定额。

3.玻璃种类、厚度、颜色、密封油膏、软填料,如设计和定额不同时,可以调整。

4.保温门的填充料,设计与定额不同时,允许换算,其他工料不变。厂库大门及特种门的钢骨架重量,已包括在定额子项内,不得另列项目计算,但设计钢骨加重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,允许调整。钢木门制作,钢材含量与定额不同时,钢材用量可以调整,其他材料不调整。

5.木门、窗,不论现场或加工厂制作,均执行本定额。但厂外制作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,另行计算。

6.隔墙材料采用定额规定外的其他种类时,除主材(板类)可以换算外,其他材料不得换算。板类材料如钻吸音孔时,每100m2增加14.30个工日。

7.木门、镶板门扇下部做通风百叶口时,每100m2洞口面积增加10.50个工日。

8.铝合金门窗制作、安装项目,如是施工企业在附属加工厂或现场以外的组装厂制作时,加工厂或组装厂至现场堆放地点的运输费用,另行计算。

9.木门、窗制作的框、扇料断面,定额已综合考虑,使用本章时不换算。

10.铝合金地弹门制作(框料)型材是按101.6mm×44.5mm,厚1.5mm方管编制的;单扇平开门、双扇平开窗是按38系列编制的;推拉窗是按90系列编制的。如型材断面尺寸及厚度与定额规定不同时,允许换算。

11.定额木天棚中木龙骨规格:大龙骨为50mm×70mm,小龙骨为50mm×50mm,吊木筋为50mm×50mm。设计规格不同时,允许换算,人工及材料不变。

12.吊筋安装,如在混凝土楼板上钻孔、挂筋者,按相应子目每100m2增加人工3.4工日;如在砖墙上打洞搁放骨架者,按相应子目每100m2增加人工1.4工日;上人型天棚骨架吊筋为射钉者,按相应子目每100m2增加人工0.25工日;并需增加钢板27.6kg、射钉585个、吊筋3.8kg

13.装饰顶棚定额中已考虑了3.6m以下简易脚手架搭拆用工,不另计算。

14.钢窗规格、型号和定额不同时,主材可以换算,其他人工、材料不变。

15.本章所附门窗五金表,仅供参考,与设计不同时,应以设计要求为准,见表7-1

 第七章  门窗及木作工程

1.7.2  工程量计算规则

1.  各类门、窗制作、安装工程量均按门、窗洞口面积计算,其中卷闸门按洞口高度增加600mm乘以实际宽度

2.  窗帘盒按图示尺寸,以延长米计算。如设计无规定,计算时可按窗框外围宽度,两边共加300mm计算。

3.暖气罩按边框外围尺寸,以延长米计算。

4.隔墙的高度按图示尺寸,长度按净长计算。计算时,应扣除门、窗洞口面积及超过0.3m2的孔洞口面

5.浴、厕木隔断,其高度自下横坊顶面,以平方米计算。门扇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计算。

6.顶棚面积计算:以主墙间实钉面积计算,不扣除隔墙、检查洞及穿通天棚的柱、附墙垛和附墙烟囱等所占面积。但应扣除独立柱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。天棚检查洞、通风洞等工料,已含在定额内,不另行计算。如天棚面层种类不同时,允许换算,但任何面层损耗率均不得超过3%

7.拦杆和扶手均以延长米计算(不包括伸入墙内的长度部分),其斜长部分可按水平投影长度乘以系数1.15计算。

8.木隔墙如设计要求钉压条时,其压条材料及人工另行计算。